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08-31      阅读次数: 56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三胎计划林妙可热心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理工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三胎计划林妙可热心,三胎计划林妙可热心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以下原因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入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入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出具由学校指定专门医院的康复证明。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七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 每学期学生按照学校安排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的第一天将报到注册情况报三胎计划林妙可热心,在第三周的第一天将未注册名单报三胎计划林妙可热心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普通本科专业为 8年,专科起点本科专业为6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和重新学习,按学校考试管理和课程修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辅修专业管理和课程修读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学校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校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被录取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照学校转学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计: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九条 对申请创业休学的,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2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其交换期间的学籍、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本科生交换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学校同意后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填写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由三胎计划林妙可热心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由学校指定专门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习但未获得学分(公共选修课除外)累计达到15学分的学生进行学业警示。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学年注册时,历年累计未通过的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达到30学分的学生学籍异动到下一个年级。

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学院将进行学业警示和学籍异动的学生名单报三胎计划林妙可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七)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院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三胎计划林妙可热心配合学校法务部门,对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学校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在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在离校前到所在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资格。

(一)在校学习两年以上;

(二)获得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学分的70%以上;

申请提前毕业资格的学生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三胎计划林妙可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结束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总学习年限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应在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在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作结业、肄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向学校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能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结业和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返校考试成绩合格后,应在考试结束7日内向学院申请审核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审、三胎计划林妙可热心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学校授权三胎计划林妙可热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江苏理工学院

                      201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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